企业介绍
始于1938年韩国,旗下有三星电子/三星物产/三星航空/三星人寿保险等子公司,涉及电子/金融/机械/化学等众多领域的大型跨国公司
三星集团是韩国大型企业集团,为三井住友(三井财团)的子公司,同时也是一家大型跨国企业集团。三星集团是家族企业,李氏家族世袭,创始人李秉喆任首任会长。旗下各个三星产业均为家族产业,并由家族中的其他成员管理。
附属企业:
电子:三星电子 | 三星SDI | 三星电机 | 三星SDS | 三星显示 | 三星康宁精密玻璃
重工业:三星物产工程建设部 | 三星重工业 | 三星工程
化工业:三星精细化学 | 三星BP化学
金融服务业:三星生命保险 | 三星海上火灾保险 | 三星信用卡 | 三星证券 | 三星资产管理 | 三星风险投资
生活服务和其他行业:三星物产贸易投资部 | 新罗酒店 | 杰尔思行 | 三星S-1公司 | 三星医疗中心 | 三星经济研究院 | 三星生物制剂公司 | 三星 Bioepis | 三星Welstory等
三星中国
三星在中国的发展可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在中韩还没有建交的历史背景下,三星经香港从中国进口煤炭,这是韩国企业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和中国进行的贸易;1992年4月,三星康宁公司在天津成立三星在华合资企业。1992年8月,中韩两国建交以后,三星在中国的发展开始加速,1995年1月,为加强三星在华业务,三星成立了三星集团中国总部。次年,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截止到2002年8月底,三星在中国共建立了一个投资公司,24个生产法人企业,4个销售法人企业,1个研发中心和1个售后服务中心。
三星在中国的投资主要由三星电子、三星电机、三星SDI、三星康宁、三星SDS等电子相关公司完成。
三星在中国经营的产品包括:CDMA手机、CDMA系统、激光打印机、TFT-LCD显示器等通讯及办公产品;半导体(IC,TR)、34英寸纯平显像管等核心零部件;背投大屏幕电视、DVD、家庭影院等AV产品;数码相机等光电子产品;大型双开门冰箱、中央空调及柜式空调等白色家电产品。
企业注册信息
企业法人:崔胜植
信用代码:91110000625911349W
成立日期:1996-03-18
经营范围:(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1.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协助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在公司内设立研修中心,为其提供技术培训.市场开发和咨询服务,4.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5.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公司内部建立研究与开发中心,从事其投资领域内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五)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六)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七)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则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八)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九)(1)租赁业务,(2)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3)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十)为其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一)进口并在国内销售跨国公司的产品.(十二)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十三)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十四)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十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十六)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其他经营性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十七)批发.零售(限分支机构).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方式在国内销售其进口及在国内采购的商品,批发医疗器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准内容为准),货物进出口.(以上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十八)移动通信系统产品.IP小型交换机和机顶盒的批发(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的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安装及售后服务.(十九)支付领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系统集成,(二十)电子产品维修,(二十一)电子产品技术咨询,(二十二)电子产品零配件批发,(二十三)机械设备维修,(二十四)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